
《办法》共6章25条,明确了中介服务范围和禁止事项,要求中介机构加强全流程内控和业务管理,明确了委托人的责任。
全文如下:
为加强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相关行为,提高市场交易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银行间市场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在银行间市场履行中介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业务和经纪服务,是指中介机构应客户要求,为便利金融交易而开展的提供报价、询价信息、核实交易意向等经纪业务。s。
第三条 经纪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短期货币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衍生品市场等向客户提供经纪服务,但不得向参与债券发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
第二章 证券公司和证券代理人
第四条 证券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证券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制定各项证券交易规则、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等,并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审批、通报等程序。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不专门从事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独立的中介部门,配备专业的中介人员和专门的中介渠道。要严格区分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重大诉讼、主要股东变更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并在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
第七条 中介公司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并接受年度培训,严格遵守中介公司人员职业道德。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证券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银行间市场中介服务前,应当对客户资格进行尽职审查,不得向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此外,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基础协议的机构提供债券回购、债券借贷、衍生品交易等市场中介服务。委托人将配合中介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尽职调查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银行间市场经纪服务前,应当与客户签订交易外包合同。向客户详细说明报价比较规则、服务费用、获得报价的优先权等,严格按照合同开展业务,公平对待客户,维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金融机构投资者接受经纪服务必须签署协议。中介机构不得无合同直接或者间接向客户提供咨询、报价、比较等经纪服务。
第十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对外咨询、估价信息必须如实反映托运人委托的内容,不得提供虚假估价。证券公司向客户呈现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意向信息必须有明确的规则,并按照规则展示。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活动,必须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银行间市场的锚定服务。中介机构将在其有效委托的两个机构之间进行撮合操作,不会与非银行市场参与者进行撮合操作,但代表其行事的支付代理银行除外。向境外机构请求价格询价。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地披露最佳中介报价和特定交易报价信息,不得选择性展示、展示或者延迟展示行情和交易报价信息。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报送客户委托的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的实时报价和撮合交易信息,报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采用通讯方式保障双方人员身份和委托真实性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工具、推荐和反馈。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负责人使用的即时通讯工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我们确保员工使用的通讯账户经过所在单位授权,并与个人账户严格分开。
(2)确保您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并对您提交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
(三)所有聊天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话语、图像、文件等,将完整保存在国家安全数据库中至少5年。
(4) 协助检索先前的通讯记录,以用于监控和争议解决等目的;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沟通管理制度,加强沟通管理.各种通讯工具。经纪专业人士在向客户提供查询、报价和其他声明时必须遵守监管要求。证券人员的手机、PDA等移动通讯工具在交易时间内将受到集中监控。您必须登记中介人的固定电话号码。必须对合格的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监控并进行全面跟踪。与交易有关的录音、信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必须全程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外汇中介机构和其他在银行间市场经营的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业务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直接或间接维持交易头寸Ru。
(2) 直接或间接管理您的交易账户;
(3) 利用经纪信息等获取信息的行为n 匹配中的不公平优势。
(四)利用内幕信息、与客户串通、虚假估计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五)超出法律允许的活动范围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六)不公平对待顾客、价格歧视、不公平价格取向等损害顾客利益的行为。
(七)未实际进行翻案操作而留下虚假痕迹的行为。
(八)不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在电子信息渠道选择性披露行情信息或者伪造行情信息的行为。
(九)主动或者配合第三方进行调整交易链条、规避监管、规避内控、转移利润等违法行为。
(十)开展超出合法范围的营销活动商业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十一)使用不符合调解服务要求的通讯工具,或者通讯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未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交市场准入报告、数据报送或者个人信息的;
(十三)违反其他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银行间市场相关基础设施应当通过相关系统对证券公司的发展进行监管。银行间市场自律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管理。证券公司有义务向银行间市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市场基础设施和自律机构。
第十九条 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经营业绩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证券业务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协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的。(二)不配合本办法要求的行业发展监测、自我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
(三)违反银行间市场其他相关监管要求和交易规则的;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利用中介业务参与银行间市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损失利润、违反证券法律行为,符合相关起诉标准的,可以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罚。涉嫌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收取的费用,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签订服务合同。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订单,机构将在2026年7月1日前与委托人签订附加服务合同,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编辑: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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